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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闽浙赣皖的棚民经济
作者姓名:刘秀生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委党校文史教研室
摘    要:棚民又称山棚,这一名词虽然在唐代就已出现,但它成为社会问题的却是在明清时期。“棚民”,从字面上看,是棚居之民,或者在山中棚居之人。但是,棚民的前身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在原籍处于国家户籍管辖之下,对国家承担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有合法的居住、生产和接受文化教育等权利。他们离开原籍来到了异土他乡,脱离了国家户籍的管辖,摆脱了对国家承担的法定义务,在不甚合法的情况下搭盖简单的草棚借以栖居,又不甚合法地佃租土地,或以其他手段谋求生业。这就促使封建政府想方设法地将棚民置于自己的管理之下,由此形成了对棚民的一系列政策。因此,从编户齐民的角度来看,他们又不同于一般的编户齐民,是一批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上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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