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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私了不可取
引用本文:蔡昌.工伤赔偿私了不可取[J].中国劳动保障,2013(6):48.
作者姓名:蔡昌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    要:案例2011年7月19日下午,王某在上班期间被机器砸伤左脚。2012年3月24日,王某被认定为工伤,同年8月29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九级。2013年2月21日,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05384元。经仲裁委审理查明,王某所在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王某受伤后一直未到单位继续上班。双方于2012年12月1日签订了《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单位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赔偿6万元,扣除单位已为王某支付的医疗费用10150元,余数49850元王某已如数收悉。在协议书中还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承诺不再以任

关 键 词:工伤赔偿  人事争议  仲裁机构  赔偿协议  工伤事故  劳动关系  一次性支付  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  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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