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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赔偿中的可预见性限制
作者姓名:张磊
作者单位:上海理工大学发展战略与区域经济研究所
摘    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4条规定:不履行方当事人仅对在合同订立时他能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的、可能引起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通用的两个法规,上述规定明确了国际贸易赔偿中的一条基本原则,即从可预见性原则出发,当事人对于受害方的费用和利润损失的赔偿均应被限制在合同双方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

关 键 词:国际贸易 可预见性限制 损害赔偿 利润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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