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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物业费应认清合同义务主体
引用本文:倪斌鹭.收取物业费应认清合同义务主体[J].现代经济,2010(9).
作者姓名:倪斌鹭
作者单位: 
摘    要:案情] 2008年5月,林某购买了天玺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玺地产)在厦门主岛外开发的天鑫花园二居室、建筑面积65 m2的商品房1套.天玺地产委托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物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工作.林某购房同时也与天翔物业签订了合同,并经简易装修后,将商品房出租给陈某一家使用,但租赁合同未约定由谁承担物业服务费用.林某认为从今往后自家的房子已由承租人居住使用,物业服务费用理所应当由实际使用人交纳,并将旨意书面通知天翔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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