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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增值税转型涉及固定资产非货币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作者姓名:
马文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
摘 要: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旧《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在外购固定资产时: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可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取得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的,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关 键 词:
外购固定资产
增值税转型
会计处理
资产交换
《增值税暂行条例》
货币
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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