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政策背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取得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7月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在现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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