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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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全法.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5(10):160-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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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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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徐州工程学院经济学院,江苏 徐州,2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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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破产法强调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一并保护。但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一些制度,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足:在破产原因上,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的必备条件;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债权人没有决定权;在破产费用的数额上,债权人只有审查权而没有决定权、变更权。这将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对这些不足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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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法 保护 债权人利益 不足 |
文章编号: | 1672-2728(2007)10-016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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