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国外经验及中国相关制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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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华,宋彭.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国外经验及中国相关制度安排[J].审计月刊,2006(7):4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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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华 宋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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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经济学院,山东经济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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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公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厂商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简称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自1991年到2002年间,向中国医生行贿累计达162.3万美元,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并从中赚取2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判定,DPC公司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处罚其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交纳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罚款,以及75万美元预审费等费用。这起发生在中国持续时间长达十一年之久的贿赂案件,中国执法机关竟然丝毫没有察觉,最终由美国人代为处罚,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很快引起了国家高层的重视。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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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贿赂 中国 相关制度 国外经验 治理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美国司法部 《反海外腐败法》 中共中央政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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