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权——兼评《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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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万彬.浅议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权——兼评《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之规定[J].金融经济(湖南),20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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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万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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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理工大学法律系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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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抵押设定后,抵押人能否转让抵押物?对此,新颁布的《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从法理上讲,《物权法》的上述规范采用了“不得……”的强硬表述,属于强制性规范,根据《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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