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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知名度较高且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近似应视为侵权
摘    要:第十一条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知名度较高且显著性较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从而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商标的显著性或者声誉的行为 ,可以适用《商标法》第38条第(4)项的规定个案处理 ,但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监控规定》执行。从本质讲 ,商标侵权行为均表现为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标的显著性或者声誉 ,但一般限于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一般不构成侵权 ,但该商标知名度较高且显著性较强的除外。一、适用条件1、在非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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