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行政复议法》的几点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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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柳平.学习《行政复议法》的几点认识[J].工商行政管理,199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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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柳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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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仪陇县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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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较,加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加完善地规范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增设了对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复议义务的罚则。一、复议机构法定化,责任明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可以这样认为,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定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目的是使复议机构法定化,提高复议水平和质量。这就不能以所谓的"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不具备"、"没有单设法制机构必要"等等理由,推迟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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