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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挥霍公共财物罪”初探
引用本文:王焯.设立“挥霍公共财物罪”初探[J].黑河学刊,1996(5).
作者姓名:王焯
作者单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摘    要:中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它所带来的副作用也日益显露出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对公共财物的挥霍已经达到了怵目惊心且非治不可的程度。 近年来的立法锋芒直指社会上的一些腐败现象,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而对挥霍公共财物的行为却无制裁的具体措施。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制裁经济犯罪的一项空白,应抓住反腐倡廉这一良好的社会时机设立“挥霍公共财物罪”,以全方面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不至有所遗漏。事实上,挥霍公共财物的行为同贪污等经济犯罪一样侵害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同样使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所以挥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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