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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实践理性养成与法学教育改革——以建立专门法官培训体系为视角
引用本文:吕忠梅.论法律实践理性养成与法学教育改革——以建立专门法官培训体系为视角[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8(3):5-11.
作者姓名:吕忠梅
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经济法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研究”(2009278)
摘    要:法律所具有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双重身份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双重任务,但由于种种原因,法律实践理性培养在法学教育中缺位,使得中国法官职业化遭遇困难。法律实践理性包括思维理性与行为理性两个方面,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和基础,必须受到高度重视。应将法律实践理性养成确定为法官职业培训目标,同时对法学院教学进行相应的改革,实现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法学家与法律家培养的有机衔接。

关 键 词:法律理性  法官职业化  实践理性  法学教育  法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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