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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公司”还要接受考验
引用本文:张剑.“农电公司”还要接受考验[J].供电企业管理,2004(2):59-59.
作者姓名:张剑
摘    要:国家相关法律件将农电工的法律地位概括为:是由电力企业聘用,由电力企业管理,对外以电力企业名义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其法律责任由电力企业承担的(个人行为除外)专门的电力企业的劳动。

关 键 词:电力企业  企业管理  农电体制改革  农村电工  安全责任制  “农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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