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确立第三人政府采购法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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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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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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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没有采用政府采购第三人与政府采购法主体的概念表述,也没有对政府采购第三人应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其权利的救济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因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第三人往往受到歧视、被不合理地排除在政府采购竞争之外。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合同授予的公开、公平、公正,发挥第三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有必要确立政府采购第三人政府采购法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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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采购 第三人 政府采购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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