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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摘    要: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能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的请示》(川工商办犤2003犦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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