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探讨——以加入GPA为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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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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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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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采购主体的确定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一个法律问题.采购主体的范围,是指一种法制对何种主体有效,这是法律生效的核心问题,离开了对主体的效力,也就无所谓法律效力.2007年中国政府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的谈判.在加入GPA谈判过程中各成员关注的重点在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范围,包括政府采购主体、采购项目以及门槛值确定,即GPA附录1的确定.附录1出价中最容易引起争论,同时也是谈判的焦点问题就是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确定.目前我国国内的法律对政府采购主体的规制与GPA的规定仍然有一定的出入.其中国有企业是否纳入GPA管辖,这是我国加入GPA谈判可能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因此有必要对政府采购主体范围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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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采购 主体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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