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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经营中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引用本文:张宝华,余卫平.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经营中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及建议[J].农业发展与金融,1996(3).
作者姓名:张宝华  余卫平
作者单位:农发行办公室,农发行四川省分行
摘    要:一、信贷业务中反映出的法律问题(一)农业发展银行没有统一制定自己的借款合同文本。农业银行在代理农业发展银行发放贷款时,使用的是农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文本,并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签章的主体是农业银行)。虽然有的农业银行为了区别自营业务、代理业务之间的放贷主体,在原借据上加盖了"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公章,但依然《商业银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借贷关系的主体仍是不明确的。浏阳市农行反映:该市农业银行为了区别代理的农发行业务,在县(市)机构内增设了"代理发行业务办公室(下称发行办)",但发行办没有取得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使用的是农业银行的借据,按照农业发展银行指定的贷款对象实施代理,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也是不明确的。(二)农业发展银行在发放农业开发贷款、农业扶贫贷款时,对项目的审查、审批、发放是分离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划分,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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