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闻(2002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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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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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下岗职工再就业免交 各种管理费、登记费和工本费 为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国家计委发出了《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坚决取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收取的各项费用。《通知》还明确要求,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各有关部门应免收下列收费: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及各种证书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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