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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探微
引用本文:孔凡彬. 情事变更探微[J].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03, 5(3): 31-35
作者姓名:孔凡彬
作者单位: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摘    要:本文对我国《合同法》未引入情事变更规则提出了批评 ,如何弥补这一不足 ,笔者认为目前最好的方法就是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之 ,并辅之以判例。文章并就情事变更规则的引入理由、操作适用作了一些分析。

关 键 词:合同法  情事变更  不可抗力  法律适用  立法体例
文章编号:1008-3146(2003)03-0031-06
修稿时间:2003-06-06

The Probe into the Frustration of Purpos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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