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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应征消费税固定资产的损益平衡测算
作者姓名:
张玉明
摘 要:
一、问题的提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中规定: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关 键 词:
损益平衡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旧机动车
销售价格
小规模纳税人
消费税
增值税政策
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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