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立案”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初探 |
| |
引用本文: | 蒋华.“以事立案”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初探[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44-45. |
| |
作者姓名: | 蒋华 |
| |
作者单位: |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河南许昌461000 |
| |
摘 要: | 为规范“以事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反贪污贿赂总局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笔者认为,《暂行规定》关于“以事立案”的适用范围有不顾司法实践中个案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做法。有学者认为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泛化,不具可操作性。笔者以为这种看法没有全面把握和正确理解《暂行规定》所设定的适用条件。
|
关 键 词: | 以事立案 适用范围:条件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