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简介]春江市质监局在对一供销社门市部销售的钢材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钢材涉嫌质量问题,随即进行了抽样取证,经检验不符合GB1499-98钢筋标准的要求。在对该案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门市部使用的营业执照为供销社企业法人执照,但被供销社职工李某承包并签有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供销社为李某提供场所、房屋和发票等使用权,李某承包期内每年交给供销社4万元承包费。承包期内李某原有身份、隶属关系不变。承包期内所发生的一切民事纠纷与供销社无关,由李某承担。李某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由此产生的罚款由李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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