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3年10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主要精神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此次税率调整在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税率按五档17%、13%、11%、8%、5%执行.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降低退税率,对国家限制或资源性产品调低或取消退税率.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平均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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