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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主体宪政理念的差异与调适--我国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宪法调整问题
引用本文:杜承铭.人权主体宪政理念的差异与调适--我国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宪法调整问题[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6(1):84-89.
作者姓名:杜承铭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320
摘    要:从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与阶级性、人权主体的个体性与集体性角度分析,《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我国宪法在人权主体问题上的宪政理念存有差异。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和个体性是《公约》主流的人权宪政理念,我国宪法与宪政实践在强调人权主体普遍性和个体性的同时,对人权阶级性和集体性的强调可以为《公约》的这一主流的人权理念所包容与协调,关键在于建立起一种可以对个人自由权利与集体权利以及个人、群体和社会的目标加以协调的普遍方式。

关 键 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人权主体  宪政理念  调适
文章编号:1008-2506(2006)01-0084-06
收稿时间:2005-12-20
修稿时间:2005年12月20

The Difference and Coordination in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al Concept of the Main Body of Human Rights
DU Cheng-ming.The Difference and Coordination in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al Concept of the Main Body of Human Rights[J].Journal of Guangdong Business College,2006(1):84-89.
Authors:DU Cheng-m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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