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2008年开始实施,在这部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都没有涉及保险公司所得税征税的条款。在此之前,对保险公司的所得税课征是延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6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在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中,已经考虑到了保险行业的特点,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保险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内容和范围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对保险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如何重新进行设计,这将是一个很现实、也很有意义的课题。本文在借鉴国际上对保险公司征收所得税的三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拟就财产保险公司所得税制度设计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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