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公共事务协商权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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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中瑞.论公民公共事务协商权的法律地位[J].生产力研究,20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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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中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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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台州广播电视大学,浙江,台州,3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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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民的公共事务协商权,是被代议民主理论长期忽视而被协商民主理论发现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在当代民主宪政条件下,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宪政民主架构的主干部分,因此,公民的公共事务协商权应当成为各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并将其纳入宪法权利范畴,构建更加广阔的公民宪法权利体系。正视公民公共事务协商权的研究,对于补正代议制理论的缺憾,解决代议制民主形式不能满足人民主权同宪政目标的矛盾,拓宽广大公民民主参与的现实途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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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协商民主 公共事务协商权 公民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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