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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破产逃债有新规定
摘 要:
广东省金融部门有关负责人近口透露:对破产企业逃债,人行已作出以下三项新规定: 一、冲销呆账只能限定以下范围:自然人死亡绝户所欠贷款;企业法人破产以后债务清偿不足的贷款;借款人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欠贷款;国务院审定的其它收不回的贷款。不在这个范围内的,都不作呆账处理。企业申报破产时,当地人民银行可作为债权银行的主管机构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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