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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 要: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从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发2004]1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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