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财经要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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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研信.2002年2月财经要闻[J].农村金融研究,2002(3):5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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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研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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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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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修改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开始实施2002年2月1日起,外资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性准入条件前提下,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何一个城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全部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种类的业务。新修改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2月5日至2月7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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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2002年2月 金融工作 外资金融机构 管理 中国 银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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