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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没有违反GATT对国民待遇的要求
引用本文:朱榄叶.中国没有违反GATT对国民待遇的要求[J].WTO经济导刊,2006(5):30-30.
作者姓名:朱榄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欧盟和美国分别提出中国对汽车零部件进口实行的措施,不符合中国在WTO相关协定下承担的义务。 欧美对我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的指控不完全相同,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中国对汽车零部件征收的关税超过了中国入世承诺的约束水平,违反了GATT第2条;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征税是在完成整车组装之后征收的,因其在国内征收,而且只针对进口汽车零部件,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对进口零部件规定了在整车中所占的比重,对国产同类产品无此要求,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的原则;此外,中国的措施还违反了TRIMS协定第2条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

关 键 词:GATT  国民待遇  中国  违反  TRIMS协定  汽车零部件  进口零部件  反补贴措施  同类产品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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