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没有违反GATT对国民待遇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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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榄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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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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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欧盟和美国分别提出中国对汽车零部件进口实行的措施,不符合中国在WTO相关协定下承担的义务。 欧美对我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的指控不完全相同,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中国对汽车零部件征收的关税超过了中国入世承诺的约束水平,违反了GATT第2条;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征税是在完成整车组装之后征收的,因其在国内征收,而且只针对进口汽车零部件,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对进口零部件规定了在整车中所占的比重,对国产同类产品无此要求,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的原则;此外,中国的措施还违反了TRIMS协定第2条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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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GATT 国民待遇 中国 违反 TRIMS协定 汽车零部件 进口零部件 反补贴措施 同类产品 第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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