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该受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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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玮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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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丰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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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质量技监行政执法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案例:经销者明知销售的是二级品或低档次的产品,却标明为一级品或高档品,但销价仍然按二级品或低档品的价格卖。对这种行为是否应当受罚,执法人员存在一些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经销者虽然标的是一级品、高档品,但没按一级品、高档品的价格卖,消费者的利益未受损害,所以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新《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按该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笔者赞同第二意见,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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