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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签物业管理协议书为由,业主可不交管理费吗?
摘    要:秦某是天津某小区的一位业主。该住宅原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部负责管理,1998年4月该物业管理部更名并成立现物业管理中心,即本案原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包括被告住宅在内的小区物业移交给原告。移交后原、被告未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被告自1999年1月起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双方未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关 键 词:物业管理费  业主  房地产开发公司  移交  签订  天津  成立  协议书  被告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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