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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煤炭企业投资者责任确认问题
引用本文:柴久茂,张湛.谈煤炭企业投资者责任确认问题[J].中国煤炭工业,1995(8).
作者姓名:柴久茂  张湛
作者单位:大同矿务局煤峪口矿 (柴久茂),大同矿务局煤峪口矿(张湛)
摘    要:一、投资者缺位的现象及后果 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是公司制度,而公司制度则是法人企业制度,要求企业能以其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其前提是,首先必须对出资者及其责任做出明确界定。 出资者负有相互联系的双重责任。一是出资者必须按其承诺的出资额缴足资本金,并且不能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借口从企业抽回资本金,只能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转让股权,这是保障企业法人财产的完整性所必需的。二是在有限责任制度下,企业的债务、赔偿和亏损等,要由每个出资者以其各自的投资额承担责任,直到其投入企业的资本赔光为止,这是维护现代企业赖以运行的资信制度的正常秩序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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