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责任 |
| |
引用本文: | 黄鹏举,郑智敏.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责任[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5(5). |
| |
作者姓名: | 黄鹏举 郑智敏 |
| |
作者单位: | 厦门市工商局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企业法人的设立须经其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其经营范围须由登记机关核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条例》第十三条),因而一律视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为“非法”,相应地规定了如下的法律责任,“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