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修"应该调整界定标准 |
| |
引用本文: | 管学智,朱彦华."大、中、小修"应该调整界定标准[J].现代经济,2006(11):48-49. |
| |
作者姓名: | 管学智 朱彦华 |
| |
作者单位: | 烟台开发区宏远物业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处物业管理部 |
| |
摘 要: | 在物业管理服务实践中,无论是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谈判阶段,还是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当事人经常会对大、中、小修如何界定产生歧见,有的时候甚至会影响物业服务合同的正常履行。本文拟通过对大、中、小修界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试图找到更好的替代方案和解决办法。
|
关 键 词: | 小修 界定 物业管理 标准 调整 服务合同 合同谈判 当事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