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申请自营出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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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广东大经贸》杂志社政策咨询栏目:为鼓励自营出口规模较大的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3月3日颁布了[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383号文,规定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并于1999年9月17日颁布[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772号文,将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条件,由原规定的年自营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调整为年自营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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