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框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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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超.具体行政行为框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J].商,2013(9Z):238-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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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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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沙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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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条例对公开的例外事项规定得过于原则和不确定,导致公众在请求政府信息公开时频频遭遇“玻璃门”。因此,必须处理好公开与“例外”的关系,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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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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