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土地增值税是指国家向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针对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税金。这里所指的增值额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实际上土地增值税并不是新税种。1993年,为了抑制炒买炒卖土地以获取暴利的行为,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开始实施,但因为种种原因在执行上被一度搁置。从2003年起,国家逐步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税收调控,国内各个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基本上是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预(销)售收入的1%~2%的比例进行预征,还有部分地区则没有开始预征,直到2007年开始进行清算。国家税务总局从2006年12月1日起对二手房交易开征土地增值税,此后又于2007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将实行清算式缴纳,取代现行的以“预征”为主的缴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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