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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电力设施租赁案引起的深思
作者姓名:戴卫 黎邦满 冯瑞元
作者单位:重庆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局
摘    要:案情简介:2001年2月被告黄某因其开办的矸砖厂用电所需,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经供电企业《复函》同意后,被告向原告重庆某检修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检安公司)申请安装10千伏配电设施,双方协商工程费为X万元,2001年2月21日,黄某向原告预交工程费2万元。此后,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黄某安装了10千伏配电设施,由于被告黄某无钱支付余下的工程款,双方又于2001年3月1日签订了《电力设施租赁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原告将出资并建成的10千伏配电工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从10千伏高压“T”接点至配电房内低压配电屏(分配电屏)属原告资产,产权属于原告,被告黄某每年按租赁协议交纳租金后方可使用。签订《电力设施租赁协议》的同时,被告黄某以其个人名义与当地供电企业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形成了供用电关系。然而2005年4月10日,被告黄某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其矸砖厂转让给第三人龙某和林某,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范围为:全厂现有设备、厂房、轮窖、办公用房、电源以及现有的使用地和附属物;该协议第八条主要约定:龙某付黄某X万元电力保证金,黄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由龙某正常使用,但是在谈协议所附的交接清单中并不包含该10千伏的配电设施。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到供电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供电局以《用电过户复函》的形式,同意将黄某名下的一台专用变压器及用电设备过户给龙某。[编按]

关 键 词:租赁协议 电力设施 10千伏 低压配电屏 供用电合同 过户手续 供电企业 配电设施 用电设备 专用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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