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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原因种种
引用本文:陈峰.“私了”原因种种[J].道路交通管理,2002(7).
作者姓名:陈峰
摘    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但有些肇事者却不是按法规的规定保护现场并立即报案,有的逃逸,有的不报案私了。为什么有些人发生了事故不去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而愿意“私了”呢?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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