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原因种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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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峰.“私了”原因种种[J].道路交通管理,2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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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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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但有些肇事者却不是按法规的规定保护现场并立即报案,有的逃逸,有的不报案私了。为什么有些人发生了事故不去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而愿意“私了”呢?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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