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新规定对保全房贷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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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碧波.解析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新规定对保全房贷的影响[J].西部金融,2005(6):6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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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碧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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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榆林监管分局,陕西,榆林,71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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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扩大消费需求,实行有利于扩大消费的财税、金融和产业政策,稳步发展消费信贷等新型消费方式."但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多处条款对房地产物业的抵债和查封作了新规定,包括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法院不得拍卖、合同有效情况下已付全款且已收楼的抵押房不得查封等,其对银行保全信贷资产、化解不良授信业务增加了更多难度,使其陷入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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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稿时间: | 2005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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