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同效力与银行法律风险
引用本文:吴昕琦.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同效力与银行法律风险[J].银行家,2013(10).
作者姓名:吴昕琦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30个汉字与2700亿元银行资产
  公司为股东担保,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样的表述,早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第六十条第三款就已经写明,只是当时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关注。直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指出:“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才令人吃惊;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中国工商银行诉中福实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把这一条款进一步演化成现实的案例后,就对债权人、尤其是商业银行业界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of Guarantees for Eneterprises Provided by Shareholders and Legal Risk of Banks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