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陈某新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为了装修与石景山天地行建筑装饰公司签订了合同,装修总造价37328元。双方签订了合同书,其中一条规定,若不按规定日期竣工,装修公司赔偿消费者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但该公司拖延了一个半月仍未完工,于是消费者到区消协投诉。经区消协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1997年12月16日装修公司的经理和消费者一起到区消协调解。区消协根据消法第16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最后双方达成协议。①装修公司在15天装修完工;②按双方协议10%赔偿消费者违约金3800元;③赔偿二个月的房租费1200元、误工费150元,共计赔偿消费者5150元。不到两个小时使涉及到三万多元疑难投诉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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