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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益金的特殊性看股份制改革中的一些问题
引用本文:章军荣.从公益金的特殊性看股份制改革中的一些问题[J].四川会计,1995(6):18-19.
作者姓名:章军荣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摘    要: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后,从净利中提取一部分基金作为公益金.《企业财务通则》第八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以上规定说明了公益金的专项用途.即用于集体福利支出,如修建职工食堂、宿舍、浴池及医疗保健设施等,而不能发给职工用于个人消费;职工对这些设施只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公益金与同性质的会计项目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本文拟分析公益金的特殊性,并剖析产生的原因和给企业运行股份制造成的一些问题,提出解决的设想.一、公益金的特殊性公益金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盈余公积金的性质是所有者权益.但公益金与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有许多明显的不同:1.公益金所代表的资产既不是企业到期支付债权人的物质保证,亦非企业亏损的承担者.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作为企业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主要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和

关 键 词:公益金  企业  股份制  特殊性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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