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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延伸调查"渴求"法律依据
引用本文:吴承虎,张效玲.审计延伸调查"渴求"法律依据[J].中国审计,2002(12):54-55.
作者姓名:吴承虎  张效玲
作者单位: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
摘    要:在审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常常需要到被审计单位的关联单位(企业)和有大宗或频繁经济往来的单位(企业)进行延伸调查,或要求相关个人配合审计人员取证,我们习惯称之为延伸调查。《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从原则上讲,审计法及实施条例都对延伸调查提供了立法支持,但在具体的延伸调查过程中,审计人员常会面临延伸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会计资料,以各种借口敷衍搪塞审计人员。更有甚者,延伸单位要求审计机关向其出具审计通知书方提供索要的资料,一些相关个人脱离被审计单位后要求其到现场配合审计更是难上加难。上述问题反映出部分单位或个人法律意识薄弱,对审计法律法规的认知不够,同时也暴露出在《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延伸调查的规范过于概括缺乏操作性,审计机关在延伸调查方面的实证经验不足,延伸操作流程的设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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