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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
引用本文:沈春女,崔艳峰.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J].经济研究导刊,2007(6):105-106.
作者姓名:沈春女  崔艳峰
作者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摘    要: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它们在适用、作用、效力上存在不同之处.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从效力上看只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而我国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默示预期违约的效力"不谋而合".因此,提出将不安抗辩权吸收到预期违约制度中,使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更加完善.

关 键 词:预期违约  救济措施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预期违约制度  完善  吸收  不安抗辩权  存在  效力  作用  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  英美法系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6-0105-02
修稿时间:200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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