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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引用本文:杨晓迪.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07(8):126-127.
作者姓名:杨晓迪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苏州,215006
摘    要:《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仍存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审查的法律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的审理结果等诸多不足.我国现行的《仲裁法》没有对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之诉能否上诉问题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法院作出的撤销裁定,不得上诉.为了实现当事人对法院司法审查的监督,应制约法院行使涉外仲裁裁决的权力,使其纳入诉讼监督程序.

关 键 词:涉外仲裁  司法审查  审查范围  审查程序  涉外仲裁裁决  司法审查  审查制度  问题  监督程序  诉讼  权力  批复  撤销仲裁裁决  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  当事人  审理结果  法律程序  范围  存在  立法  作用  实施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8-0126-02
修稿时间:200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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