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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构建的再思考
引用本文:陈海啸,常丽霞.关于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构建的再思考[J].农村经济,2011(11).
作者姓名:陈海啸  常丽霞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甘肃兰州 730050
基金项目:兰州理工大学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甘南高原牧区草地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编号:0912ZXC171)的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实行的是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耕地保护效果却并不乐观,究其原因,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没能立足于农村改革的历史背景而正确的分析耕地保护的影响因子,片面强调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结果导致对区域发展需求权的剥夺,同时由于区域的主体功能区分,区域间存在着严重的耕地保护收益外部性现象;〔1〕二是由于耕地保护补偿主客体责权关系没有严格的立足点,导致主客体权责关系不明晰,补偿范围无法确定,以及补偿方式的选择不科学;三是由于耕地保护补偿不是立足于平衡耕地农用与非农化经济利益,促使补偿脱离了市场化机制,从而阻碍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进程,并严重束缚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2〕本文在分析我国耕地保护效果不尽如人意原因的基础上,对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构建展开进一步的探讨,以期为提高我国的耕地保护绩效,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关 键 词:耕地保护  经济补偿  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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